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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謙仁魏大喨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訴人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李 梁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上訴人
杜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怡昌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溫怡昌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蘇 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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