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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
台亞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右 乙○○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王元勳律師

右當事人因與相對人甲○○○○○○ ○○○○○(HK)Limited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陸佰玖拾捌萬元整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

萬零伍仟壹佰伍拾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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