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 上訴人
-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令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詩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池泰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光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8 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97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