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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7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正順鍾任賜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57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邦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甲○○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3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甲○○之住居所地之派出所,惟甲○○並未遵期繳交,並另行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查該項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30號民事裁定可憑,甲○○於94年5月6日收受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亦有送達証書存卷可按,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7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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