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劉靜嫻、吳光釗、李錦美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 上訴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 CORP. LTD.)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被 上訴人 鴻霖海空貨運有限公司(MORRISON EXPRESS(M)SDN.BHD.) A 法定代理人 LAU HUA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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