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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謙仁魏大喨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

上訴人
吉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郭月桃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台北關稅總局台北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廖乾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4年3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魏大喨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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