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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0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0號

上訴人
長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複代理人
何叔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被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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