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鑌
- 被上訴人
- 京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恒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匯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強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張榮鑌為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取得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廉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玲玉,嗣於民國94年2月15日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張榮鑌,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憑,且經他造即被上訴人匯東國際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揆之首揭說明,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