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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6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6號

上訴人
元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喜騰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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