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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

上訴人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曾慧雪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芬律師
上訴人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已更名為呂嘉晟)
法定代理人
黃見金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訴人
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鏡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陳唐山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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