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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 法定代理人
    薛曾慧雪、呂理民、黃清鏡、陳唐山

  • 上訴人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外交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上 訴 人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曾慧雪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芬律師 上 訴 人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已更名為呂嘉晟) 黃見金 陳瑞嘉 上 訴 人 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鏡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陳唐山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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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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