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上 訴 人 立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曾慧雪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芬律師 上 訴 人 貫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民(已更名為呂嘉晟) 黃見金 陳瑞嘉 上 訴 人 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鏡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陳唐山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