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更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上更㈡字第5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被 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