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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更㈡字第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更㈡字第五號

原告
正大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繼傳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告
甲○○原名廖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複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鄭 麗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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