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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騰耀黃國永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姜妙青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藻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上訴人於10日內就被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丁○○部分表示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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