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妙青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哲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藻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上訴人於10日內就被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丁○○部分表示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