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世貿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嘉揚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淑珍律師
- 參加人
- 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宏
- 被上訴人
-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參加人「台貿通運報關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茂通運報關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