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瓊蔭陳邦豪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06號

上訴人
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祥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5,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