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亞特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呂榮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承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惠琇律師
- 被上訴人
- 群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品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