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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13號

上訴人
典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裁判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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