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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沈方維湯美玉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5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均由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均由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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