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觀音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團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俊 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先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 律師
- 被上訴人
- 福華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成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裕團為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經查: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原法定代理人「郭朝明」,因農會改選,已由林裕團為新任理事長,此有民國(下同)94年4月之當選證明書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應由林裕團承受訴訟,其並於94年8月26日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游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