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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游明仁陳邦豪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桃園縣觀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裕團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明俊 律師
被上訴人
中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先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上訴人
福華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成
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裕團為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經查: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原法定代理人「郭朝明」,因農會改選,已由林裕團為新任理事長,此有民國(下同)94年4月之當選證明書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應由林裕團承受訴訟,其並於94年8月26日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游明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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