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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梁玉芬翁昭蓉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15號

上訴人
林櫻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訴人
倪玉濱
訴訟代理人
袁鐵雄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華邦安居暨家園計劃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朱振群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

仟玖佰伍拾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

仟玖佰伍拾叁元」。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淑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1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