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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熙嫣呂太郎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
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上訴人
王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廖雅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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