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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宗權陳忠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62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景竑企業有限公司(即七鎰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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