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2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2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上訴人
經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訴訟代理人
郭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0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5108 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萬3739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0608元(合計8萬4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94年12月21日裁定限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