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12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台北縣私立宏育幼稚園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本院93年度上字第7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第497條規定者為限。此等事由,即為同條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其必備之程式,始無欠缺,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茲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最高法院61 年度台再字第137號,同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係就原確定判決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為爭執,並未表明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或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亦未表明任何合於法定再審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2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