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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雅萍林恩山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被上訴人
寶滿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嬿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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