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珮郁律師
- 被上訴人
- 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魏嘉俐律師
陳彩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台幣2,706,700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外,其餘25,393元,未據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