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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瓊蔭陳邦豪游明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被上訴人
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廖本隆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魏嘉俐律師

      陳彩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台幣2,706,700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外,其餘25,393元,未據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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