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臺北縣五股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當木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天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保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保圓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