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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劍男陳邦豪游明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附帶 上 訴 人 惟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 人 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8,209,813元(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72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游明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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