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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27號

第一上訴人 辛○○

      己○○

      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複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複代理人
第二上訴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施裕琛律師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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