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特閣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Integral Investment Holdings Group Co. LTD.
- , P.O.Box961, Road Town, Tortola
- 辦事處:台北市○○○路○段222號9樓
- 法定代理人 戴章揮(Joseph Jang-Huei Tai)
-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律師
- 楊曉邦律師
- 嚴嘉雯律師
- 被 上訴人 法商弗蘭斯公司(FNAC S. A.)
- 92110 Clichy France.
- 法定代理人 丹尼斯歐利文(Denis Olivennes)
-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徐頌雅律師
陳蒨儀律師
趙儷玲律師
倪伯萱律師
陳鼎仲律師
何美蘭律師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特閣投資控股集團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特閣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