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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律師 被 上訴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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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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