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律師 被 上訴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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