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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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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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