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交通部電信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鄧添來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勝雄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立堅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建新 住台北市○○路375號7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設台北市○○路375號7樓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添來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余建新為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日變更為鄧添來,有交通部函可稽。另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95年5月23日判決後之95年5月29日變更為余建新,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