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亞特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上訴人 群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品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