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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騰耀李媛媛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
亞特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上訴人
群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品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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