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亞特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上訴人 群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品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