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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熙嫣呂太郎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訴人
加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詠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上訴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鄭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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