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典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浚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裁判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