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均由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均由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