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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許正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11號

上訴人
玉竹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乾亨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
          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
          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
          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1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447條第1項駁回之: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
          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
          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
          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
          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者。(四)、依
    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
    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
    ,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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