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樟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棟
- 上訴人
- 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石山律師
- 被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景鵬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申報非建造執照承造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94年6月21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明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