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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69號

申報非建造執照承造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69號

上訴人
樟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棟
上訴人
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申報非建造執照承造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94年6月21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明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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