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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鄭雅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484號

上訴人
宏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貿景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㈠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裁定駁回上訴。㈡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狀內為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雖不適用首開法條補正之規定,但仍得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命提出上訴理由以利訴訟進行,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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