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林櫻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上訴人
- 倪玉濱
- 訴訟代理人
- 袁鐵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華邦安居暨家園計劃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振群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憲律師
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
仟玖佰伍拾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
仟玖佰伍拾叁元」。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