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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豐澤吳謀焰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62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景竑企業有限公司(即七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丁○○涉有肇事逃逸罪嫌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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