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87號
- 上訴人
- 德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揚律師
- 被上訴人
- 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尚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蔣尚宏為被上訴人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聲明論旨略以: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由陳木元(惟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變更為蔣尚宏,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追復在此之前所為之訴訟行為,業據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