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87號

上訴人
德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琴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上訴人
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蔣尚宏為被上訴人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聲明論旨略以: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由陳木元(惟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變更為蔣尚宏,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追復在此之前所為之訴訟行為,業據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楊豐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