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716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 上訴人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