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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71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上訴人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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