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炎明
- 訴訟代理人
- 郭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0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5108 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3萬3739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0608元(合計8萬4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94年12月21日裁定限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