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59號上 訴 人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訴訟代理人 周義朗 被 上訴人 雪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里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周義朗為上訴人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義朗,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