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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5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景源鄭威莉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59號

上訴人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訴訟代理人
周義朗
被上訴人
雪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里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周義朗為上訴人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義朗,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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