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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吳景源鄭威莉滕允潔
  •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賴秀里

  • 上訴人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雪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59號上 訴 人 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祥 訴訟代理人 周義朗 被 上訴人 雪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里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周義朗為上訴人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周義朗,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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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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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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