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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7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870號

上訴人
美格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峰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省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貞
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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