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被上 訴人 藻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 由 一、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王 才 生 附件 一、答辯狀記載內容: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應具體表明,依下列情形敘述: 1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2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附表) 3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 4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應證事實一: 證據:證人甲__(住__) 訊問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書證一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5如經兩造同意者,證人得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惟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於本院(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項、第6項及第313條之1參 照)。 (二)、答辯狀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例如主張事實之法律關係,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關係等,在實務上或學說上所採之法律見解)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1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條第1項駁回之: 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 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 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 。 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二、所提答辯狀及書證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並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被上訴人逾期提出答辯狀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